【公告】『內政部移民署』114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申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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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政部移民署』114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申請事宜

(1)優秀獎學金:114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或90分以上)。
1、經學校初審核章且申請人簽章之申請表。
2、報名日起前1年內(114年2月23日後)申請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其中內
容須含申請人及其父母雙方「記事不省」,並載有本人及父母姓名、父母結婚登記及原生
國籍等資料。
3、新住民子女之父或母,如尚未設籍,則須檢附有效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2)清寒助學金:114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乙等(或70分以上),並具有政府核定低收入戶 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1、經學校初審核章且申請人簽章之申請表。
2、報名日起前1年內(114年2月23日後)申請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其中內
容須含申請人及其父母雙方「記事不省」,並載有本人及父母姓名、父母結婚登記及原生
國籍等資料。
3、新住民子女之父或母,如尚未設籍,則須檢附有效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4、報名日起前1年內(114年2月23日後)申請之國內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註】『校內初審申請表』請洽註冊組領取或自行下載,有符合資格且有意願提出申請者,請家長 檢附相關文件向「導師」提出申請。

【注意】領取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低收入戶〝清寒〞助學金。

【注意】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又』兼領本要點〝優秀〞獎學金者,查核屬實則取消獲獎資格,並追回已領之獎助學金,且於三年內不得再向內政部申請,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不在此限。

★學校「初」審:本校能提出優秀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兩者名額皆為5位,參加內政部移民署114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的「複」審,故提出申請的學生若超額,則依低、中、高三年段報名人數比例原則,再依前一學期(114學年度上學期)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本校初審報名截止時間:115年1月23日(五)上午10:30,請繳交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逾時不候。

★初審結果:註冊組將於開學日民國115年2月23日(一),發通知單貼於聯絡簿,請家長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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