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定公職人員自行迴避實務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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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定公職人員自行迴避實務執行疑義

主旨:函轉法務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所定公職人員自行迴避實務執行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9年2月13日新北府政四字第1090240699號函轉法務部109年2月7日法廉字第10905000510號函辦理。
二、相關文號:本局108年11月18日新北教政字第1082162363號函(如附件1)。
三、法務部108年11月13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5008720號函(如附件2)說明一所述本法第2條所定公職人員於涉及本人或關係人考績及獎懲案等人事措施之簽辦、審核及准駁或參
與相關會議,均應自行迴避。前開函示有關獎懲案之簽辦
程序,與「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項次
一說明(二)不符部分,停止適用。
四、檢附上開本府函影本、法務部函影本、法務部「獎勵案建

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及「考績委員會自行迴避
實務執行疑義說明」各1份(如附件3至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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