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6、7條及「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6、2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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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6、7條及「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6、24條規定。

主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7條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第6條、第24條規定,業經教育部於109年2月20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06765B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9年2月2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06765E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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