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北市政府115年度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開始申請
一、 申請對象:新住民子女,指設籍本市且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市立及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之在學學生,其出生時父或母一方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另一方為未入籍或已入籍為本國國民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
二、 申請類別及條件:新住民子女於申請截止日前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且符合本要點及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一)獎學金:①應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
②114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90分以上且品行端正,學習態度良好。
(二)助學金:①應符合本府社會局審核通過之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弱勢兒少」並不符合)
②114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且品行端正,學習態度良好。
★每位學生僅可擇一申請。
三、 申請方式:請導師協助推薦,家長及學生填妥「校內初審申請表」後,請於115年3月5日(四)中午12:00前交回教務處。
四、 學校初審:本校能提出(優秀學生獎學金及清寒學生助學金合併計算)名額共為5名,參加新北市政府115年度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的複審,故提出申請的學生若超額,則依低、中、高三年段報名人數比例原則,再依前一學期(114學年度上學期)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五、 複審:由複審學校依各類獎助學金之名額進行審查,申請人數超過給獎名額時,以申請人學期總成績平均高低順序決定給獎,申請人分數相同有數位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優秀學生獎學金:於給獎名額內均予發給,超出給獎名額時,依國語、數學、自然、社會 學科等成績比序決定。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於給獎名額內均予發給,超出給獎名額時,優先發給低收入戶子女,如人數仍超過給獎名額時,依國語、數學、自然、社會 學科等成績比序決定。
六、 獎助學金之類組及名額
(一) 新住民子女優秀學生獎學金:低年級組40名、中年級組40名、高年級組40名,
每生可獲得新臺幣3000元。
(二) 新住民子女清寒學生助學金:低年級組40名、中年級組40名、高年級組40名,
每生可獲得新臺幣3000元。
七、【注意事項】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又領取本要點之獎學金者,一經查獲,取消本要點獎學金之獲獎資格,並追回已領之獎學金,且於三年內不得再向本府申請。
八、 本校學生有符合資格且有意願提出申請者,「校內初審申請表」可向註冊組或導師領取。
九、 本校初審報名截止時間:115年3月5日(四)中午12:00前,繳交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逾時不候。
二、 申請類別及條件:新住民子女於申請截止日前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且符合本要點及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一)獎學金:①應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
②114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90分以上且品行端正,學習態度良好。
(二)助學金:①應符合本府社會局審核通過之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弱勢兒少」並不符合)
②114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且品行端正,學習態度良好。
★每位學生僅可擇一申請。
三、 申請方式:請導師協助推薦,家長及學生填妥「校內初審申請表」後,請於115年3月5日(四)中午12:00前交回教務處。
四、 學校初審:本校能提出(優秀學生獎學金及清寒學生助學金合併計算)名額共為5名,參加新北市政府115年度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的複審,故提出申請的學生若超額,則依低、中、高三年段報名人數比例原則,再依前一學期(114學年度上學期)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五、 複審:由複審學校依各類獎助學金之名額進行審查,申請人數超過給獎名額時,以申請人學期總成績平均高低順序決定給獎,申請人分數相同有數位時,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優秀學生獎學金:於給獎名額內均予發給,超出給獎名額時,依國語、數學、自然、社會 學科等成績比序決定。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於給獎名額內均予發給,超出給獎名額時,優先發給低收入戶子女,如人數仍超過給獎名額時,依國語、數學、自然、社會 學科等成績比序決定。
六、 獎助學金之類組及名額
(一) 新住民子女優秀學生獎學金:低年級組40名、中年級組40名、高年級組40名,
每生可獲得新臺幣3000元。
(二) 新住民子女清寒學生助學金:低年級組40名、中年級組40名、高年級組40名,
每生可獲得新臺幣3000元。
七、【注意事項】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又領取本要點之獎學金者,一經查獲,取消本要點獎學金之獲獎資格,並追回已領之獎學金,且於三年內不得再向本府申請。
八、 本校學生有符合資格且有意願提出申請者,「校內初審申請表」可向註冊組或導師領取。
九、 本校初審報名截止時間:115年3月5日(四)中午12:00前,繳交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逾時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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